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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大常委法工委调研《内蒙古消防条例》—— 时间:2013-2-24
     
 
  9月9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乔小南带领调研组来到呼和浩特市组织召开座谈会,会议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法调研。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赛娜、法工委主任梁亚中及法工委有关领导、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新城区政府、金川开发区管委会、如意开发区管委会、市文化局、林业局、消防支队相关人员,以及维多利集团、香格里拉大酒店、蒙马俱乐部、碧海云天商务会馆等4个人员密集场所的负责人参加了立法调研会议。

在座谈会上,乔小南副秘书长说明了此次调研的目的和内容。她指出:《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是依据《消防法》,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向全社会公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调研的内容有八项,一是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职责是否合适;二是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范围是否合适;三是条例(修订草案)要求部分场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及其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合适;四是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燃烧性能检验结果作为消防工程验收、抽查的依据是否合适;五是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的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范围是否合适;六是条例(修订草案)关于消防队设立规定是否符合实际。七是条例(修订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否合适;八是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与会人员结合实际,围绕调研内容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

会上,各与会代表进行了发言。呼和浩特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宝音处长希望《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早日颁布实施,并向与会的“两级”人大领导提出相关问题希望在立法中予以考虑:一是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应明确铁路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消防监督管理、火灾调查权限及范围。二是根据人员密集场所发生亡人火灾案例,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三是发生火灾后,建筑消防设施首先发挥报警和灭火作用,建议应明确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的具体期限;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应明确处罚的条款。四是对火灾的处罚应当细化,应分别明确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火灾时怎么处罚。五是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如何实施处罚。随后,与会的4个人员密集场所单位的负责人主要提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存在经常更换、新上任值班员的岗位资格证如何解决等问题。

自治区人大代表刘虹在会上提出,消防工作大于天,内蒙古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好,但是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于提高,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消防安全意识差,自救能力弱,如何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应当从立法角度给予保障。

呼和浩特市人大代表云子提出,目前呼和浩特市地区交通道路非常拥堵,一旦发生火灾后出现交通拥堵怎么办,如何解决此问题。市政府、金川开发区管委会、如意管委会、文化局、林业局的与会人员也积极提出相关问题,均指出火灾预防的内容比较全面,建议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明确。

会议最后,乔小南副秘书长表示:与会的单位和个人均认真进行了准备,提出合理性意见,对待此次开展立法调研工作非常满意,自治区人大将认真考虑各单位提出的问题,不断完善条例(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