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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今起正式施行—— 时间:2013-2-24
     
 
  从今日起,《重庆市消防条例》将开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更明晰、行政审批更简化。

《重庆消防条例》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全面加强和推动我市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出现的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亟待解决,并且2009年5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以及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条例》的部分规定已经不符合修订后《消防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消防法规体系,明晰消防安全责任,强化火灾预防,确保消防执法监管的统一,建设“平安重庆”,市人大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专家学者、部门和基层组织、相关单位及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2009年11月,2010年5月两次召开常委会进行审议。2010年5月14日,第三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重庆市消防条例》。

相比之前,修订后的消防条例,拥有以下特点:

一、《条例》细化了社会主体消防职责。依据新的消防工作原则,修订后《条例》第七条至第十八条对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强化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二、《条例》改革了消防安全监管模式。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修订后《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改变了消防行政许可的模式,对消防监督方式进行了调整,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制度,缩短了消防行政许可的时限,取消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三、《条例》破解了个人违法的监管难题。修订后《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六十二条对新《消防法》没有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加大了对个人违法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体系。

四、《条例》健全了火灾风险责任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修订后《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加大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条例》增加了公共交通行业防火措施。修订后《条例》第四十一条充分借鉴《深圳特区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经验,增加了公共交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首次明确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完善防火措施,其从业人员应当提高引导疏散乘客逃生的能力。

六、《条例》增加了在建工程消防监管措施。根据我市消防工作实际需要,修订后《条例》第二十六条增设了有关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了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措施。

七、《条例》完善了减低火灾风险的举措。修订后《条例》第第二十四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增设了建设工程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人员密集场所装修装饰材料抽样送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消防安全事前管理的力度。通过对设施检测和材料送检工作的强化,将我市预防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风险的关口前移,为提高我市火灾防范水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八、《条例》增加了消防技术服务原则规定。为保障我市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确保与《消防法》保持一致,修订后《条例》第四十九条增设了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的原则性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九、《条例》完善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修订后《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作了强制性规定,并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明确规定了消防安全培训的主体。

此外,修订后《条例》第六条还确定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活动日”,要求社会单位结合本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重庆市消防条例》的重新修订和颁布施行,是对我市消防工作法制环境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有利于保障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利于督促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完善监督执法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条例》的修订为解决长期制约我市消防工作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提出的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全面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